學生宿舍管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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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崇光女子高級中學學生宿舍管理實施細則 一、管理目的:為提供安全寧靜之住宿環境,培養學生群體生活之自治能力,特訂定本細則。 二、要求目標:住宿學生能按時作息,遵守規定,注意整齊清潔,簡單樸素,安靜迅速,養成現代國民之良好生活習慣。 三、內務規定:寢室內一切物品,力求整齊、清潔,室內不得懸掛任何物品。 (一)各寢室每日輪派值日生乙名,負責寢室清潔及內務修正之工作(值日生輪值表由室長排定送交舍監管制)。 (二)門窗、紗網、玻璃等,須經常保持清潔完整;如有損壞,室長應立即向舍監報告並至總務處保管組登記修護。 (三)床上內務: 1.床舖舖平,上蓋床單,並將床單多餘部份摺在墊被四週下方,棉被折疊整齊,置於床舖內側,力求平整,枕頭放在棉被上方並擺置整齊。 2.洗臉毛巾及浴巾各一條,張開對摺整齊,掛於床頭欄杆上。 3.床舖上面及床欄上,不得晾掛衣物。 (四)衣櫃內務: 1.第一層─擺置制服、運動服、薄、厚夾克、晚自習服裝。 2.第二層─擺置內衣褲、襪子、書本。 3.第三層─擺置行李袋、日用品。 (五)床下內務: 1.臉盆:擺放於床下中央位置(睡上舖者置於靠有爬梯方向),臉盆內中央位置擺置漱口杯,內放牙刷(牙刷頭朝進門處);漱口杯後面擺置牙膏、洗面乳;漱口杯右側放置洗髮精、沐浴乳。 2.鞋子:擺放於臉盆兩側,按皮鞋、球鞋、涼鞋、拖鞋順序排列整齊,鞋頭與床沿切齊。 3.床下除擺放臉盆、鞋子外,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四、作息規定: (一)作息時間: 06:30∼07:20 早餐(07:30前到校) 07:00∼17:00 門禁管制 11:50∼12:20 午餐 17:00∼17:30、18:00∼18:30 晚餐(逾時不候) 18:45、21:30 門禁 19:00∼21:00 晚自習(三年級至22:00) 21:30∼22:00 家長來電話 02-2911-3634 22:30 寢室熄燈 24:00 自習室熄燈 (二)上課及晚自習時間 ,同學應準時進入教室,不得無故逗留宿舍。 (三)如因功課需要,在規定時間外延長夜自習者,須向舍監申請並填寫申請單經導師簽名核准後,至指定地點自習。 (四)寢室熄燈後嚴禁開燈。 五、外出規定: (一)每週五或假日前夕放學後,須離校返家,並在規定時間前返校回宿舍點名;凡無故未按規定回宿舍且家長未以電話告知請假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兩次或記過處分。 (二)除上述時間外,不得隨意離校活動,如因特殊事故,必須外出時,應完成請假手續後方可離校,並按規定時間返回宿舍。 (三)學生離開寢室前須整肅服裝、儀容。 六、內務檢查: (一)每日檢查內務一次。(檢查評分表如附件二) (二)檢查人員由宿舍管理組長、教官、舍監擔任之。 (三)學生內務獎懲,悉依本細則第七條辦理,並列入學期操行成績計算。 (四)檢查時在各寢室發現不合規定之物品,檢查人員得予以點送教官室,並通知學生或家長認領。 七、違反本實施細則,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懲處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行為者由舍監負責執行罰站三十分鐘: 1.內務不合規定者。 2.就寢一小時內走動者(高三就寢十五分鐘內未至自修室就位者)。就寢後使用音響或各式電子產品(鬧鐘、手電筒等相關設備),影響他人睡眠者。 3.影響寢室安寧而無人承認者,全寢室罰站三十分鐘。 4.其它違規行為情節輕微者。 (二)有下列行為者應予以記警告一次或兩次之懲處: 1.違反前項(一)之各款情形較嚴重者。 2.未經教官、舍監允許進入他人寢室。 3.多人共用同一浴室。 4.追逐嬉鬧、尖聲怪叫、擾亂安寧。 5.未經同意逕行夜讀。 6.熄燈後盥洗。 7.就寢後聊天、唱歌。 8.寢室內擺放或食用零食、飲料、水果等食物。 9.寢室熄燈後未經報備私自開燈。 10.未按時進出寢室者。 11.值日生未盡職責。 12.起床後不整內務。 13.其它違規行為,合於記警告之處分者。 (三)有下列行為者應予以記小過一次或兩次懲處: 1.違反前項(二)之各款情形較嚴重者。 2.兩人共睡一床或擅自更換床位。 3.未經舍監允許在寢室內下棋或打牌。 4.惡作劇或作弄同學。 5.破壞公物。 6.攜帶違規電器及危險物品。 7.未經舍監允許引領外人進入宿舍。 8.其他影響安寧及安全事件,情形嚴重者。 9.其它違規行為,合於記小過之處分者。 (四)有下列行為者應予以記大過一次以上或送交獎懲委員會議處: 1.違反前項(三)之各款情形較嚴重者。 2.烹煮食物。 3.偷竊、鬥毆、打群架、欺侮同學。 4.賭博、抽煙、喝酒、吃檳榔。 5.其它惡劣行為,合於記大過一次以上或送交獎懲委員會議處者。 八、本細則呈 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