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輔導(教育)組

新北市崇光女子高級中學學生請假規定

壹、依據:部頒學生手冊 - 學生請假作業規定。

貳、本校學生請假悉依本規定辦理。

參、一般規定

(一)學生請假類別分為:病假、事假、喪假、公假、娩假、外出、其他等,未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而未到課者,以曠課論。

(二)學生請假別及請假規定

n    病假:檢具醫生診斷證明書。

1.學生在校生病時,須先至健康中心,由護理師評估學生健康狀況後,通知導師及家長,由導師協助辦理外出申請,始得離校,並於返校後補辦請假手續。

2.學生在家生病時,須於當日早上九時前由家長主動電話聯絡導師或學務處登記請假,返校後補辦請假事宜。

3.學生因生理痛致無法到校上課者,得請病假乙日,超過乙日者,以事假論。

4.在校期間因身體不適須於健康中心休息者,以一節為限,事後仍應辦理病假手續,若情況嚴重則聯繫家長到校帶學生就醫。

n    事假:檢具事假證明。

1.非偶發之事,須於事發前一天完成請假手續,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2.偶發之事無法到校上課者,請家長於事發當天早上九時前主動電話聯絡導師或學務處登記請假,如遇段考及重大集會,不得請事假,未事先完成請假手續者,不予准假。

n    喪假: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繼父母、兄弟姐妹等之喪,檢具訃文或死亡證明書得請喪假一週。

n    公假:檢具公假證明。

1.因代表學校參加公共服務及各項比賽活動,不得到校上課,經導師或指導老師同意者。

2.公假申請應事先於公假開始前一天,到學務處填寫公假單,方為有效。〈免填假卡〉

n    娩假:檢具醫生證明,缺課及成績考核依現行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n    外出:

1.學生進入校園後,未到放學時間不得任意外出,違者依曠課論或校規處理。

2.遇特殊事故須外出時,須事先聯繫家長經同意後,至學務處填寫外出單核可後,始得外出,事後應辦理請假手續。

n    其他:

1.本校訂早上730分後到校為遲到,遲到學生每學月6次由記警告乙次改扣榮譽卡2格,以此類推每三次扣榮譽卡1格。

2.每節上課遲到15分鐘後,以曠課登記,早上第一節請假須檢具相關證明。

3.其他特殊事故:檢具相關證明。

4.段考、週考期間請假,須先經教務處申請同意核准後,始可向學務處辦理請假手續。

5.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達教學總日數二分之一者,應辦理休學。學生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應依據各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輔導及安置。

肆、核准權限及期限

1.三日內,由導師、生輔(教)組長核准,送學務處辦理請假。

2.三日∼一週內,由導師、生輔(教)組長、學務主任核准,送學務處辦理請假。

3.一週以上,由導師、生輔(教)組長、學務主任、教務主任、校長核准,送學務處辦理請假。

4.學生無論任何請假類別,皆須於假後三日內完成請假手續,逾期請假者,記警告乙次或以曠課論。

5.學生缺曠記錄學務處每週統計乙次,由風紀股長交由請假同學核對簽名確認,如有登錄錯誤,可親自到學務處查詢。

伍、請假程序

1.填妥請假卡,家長、導師簽章後,送交學務處。

2.逾期銷假者,須親自送交生輔(教)組處理。

3.假卡須妥為保管,不得遺失。

陸、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於學務處會議時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