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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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崇光女中學生住宿輔導辦法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星期三修訂 中華民國99年08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99年09月01日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住宿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修訂 壹、目的 以自治、自律精神與德育、群育之生活教育為宗旨,養成住校生守秩序、愛整潔及良好規律之生活習慣,並勤奮向學,培養愛護團體之責任心與榮譽感。 貳、住宿申請 一、申請住宿採自由意願方式辦理,特殊原因申請者由校長核可,在校生於期末登記申請,新生於新生訓練期間申請。 二、有意願住宿之同學均需填寫住校申請表,經家長同意並辦理繳費後,基於管理原則,統一由生輔組分配並公告。原則上同班不得超過2位。 三、住校申請一次期限為一學期,非特殊原因或經核准者,學期中不辦理退宿申請。 四、凡休(轉)學者,應填寫退宿申請單經同意辦理退宿手續,並於一週內完成搬遷。 五、畢業生最晚於當學期結業式中午12時前,必須配合清舍工作及在校生進住活動,完成離宿手續,且不得將個人物品堆放宿舍。 六、凡違反宿舍規定或校規經查屬實者,視情節輕重得予以記警告、記過及退宿處份,並不得再申請住宿。 參、住宿輔導 一、宿舍輔導採自治方式,由高年級品學兼優,熱心服務之學生,經住宿生與舍監推荐表決產生,選派擔任宿舍幹部,由學務處輔導之。 二、宿舍幹部 (一)樓長:各樓層一位擔任,負責協助舍監分派之工作任務、反應其他同學意見。每日抽點統計該樓不在宿舍人數、水電節約管制、督導各寢室對公物之保管及損壞賠償等事宜。 (二)宿舍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於學期末建議檢討獎勵。 三、作息時間 06:30∼07:20 早餐(07:30前到校) 07:00∼17:00 門禁管制 11:50∼12:20 午餐 17:00∼17:30、18:00∼18:30 晚餐(逾時不候) 18:45、21:30 門禁 19:00∼21:00 晚自習(三年級至22:00) 21:30∼22:00 家長來電話 02-2911-3634 22:30 寢室熄燈 24:00 自習室熄燈 四、宿舍規定 (一)確實配合宿舍作息時間,共同維護住宿安寧,不喧嘩、不尖叫、不奔跑嬉鬧,遵守團體秩序;若違反秩序則登記違規乙次。 1.晚自習時間一律參加,未經請假同意或自習遲到者登記違規乙次。遵守時間並保持安靜,認真溫習準備功課。 2.個人貴重金錢物品請自行放置寢室保險櫃並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得請學校協助處理,但學校不負任何損失賠償之責任。 3.禁止任意使用電器用品,若需使用電源請利用公共區域之插座,危險物品(例如火類、精油)及不良刊物、撲克牌、漫畫、寵物、手提電腦等皆不得帶進宿舍。違規物暫時保管,通知家長領回,並依情節行政處分。 4.宿舍大樓為安全考量實施電梯管制,住宿生平時進出宿舍請走樓梯,特殊原因或搬運過重行李,得電話告知舍監協助。凡未經許可而使用各種不當方法擅自搭乘電梯者,警告以上處份。 5.住宿生個人用品需自行備齊,惟手電筒為消防安全使用,住宿生每人需準備堪用之手電筒以備不時之需;並於消防演練時接受檢查。 (二)個人內務應力求整齊、清潔、美觀,每天折棉被,各類衣物、鞋子、用品(具)、書本依指定位置擺放整齊,不得隨意亂丟或佔用空床,經檢查登記者,登記違規乙次。 (三)住校生應於開學前一天下午18時至21時之間進住宿舍,每週假日前一天返家,收假時間為晚上19時至21時,返回宿舍並不得再外出。 (四)除有特殊事情經家長證實同意,須辦妥外出或外宿請假手續,正常上課時間一律不得外出或外宿,以免影響課業。 (五)因課業需要外出找資料、作報告,於前一天17時至17時30分之間,由家長或導師打電話向舍監請假後始得離開宿舍,最晚並應於21:00前返回。凡未請假外出者依校規不假外出論處(離宿一週或小過處分)。違規達三次者,得予以加重懲處或辦理退宿並不得再申請住宿。 (六)參加校內、外補習者,由家長提出書面證明事先向舍監報備,於下課後盡速返回宿舍以確保安全,如課程時間有所更改異動,應主動告知舍監,否則視同不假外出。 (七)月考完後申請外出、外宿同第(四)項處理。 (八)用餐時可穿著得體之休閒服裝,勿穿睡衣、拖鞋;用完餐後各桌同學分工收拾碗盤餐具,擺放到餐廳統一規定位置。 (九)非住宿生不得出入宿舍。住宿生於上課期間,未經學務處人員允許,不得擅自返回宿舍;違規者小過以上處份。 (十)全體住宿生都必須接受幹部、舍監、師長之管教與輔導,不得有言語頂撞及衝突之行為發生,違者依規定懲處並辦理退宿。凡有任何意見,必須透過正常管道及方式尋求問題處理。 (十一)養成愛惜使用宿舍及寢室一切公物、設備之良好生活習慣,學生應妥善保養管理之,凡有毀損或破壞之情形,於離宿時必須予以修繕及復原。 (十二)每學期初辦理住民大會及消防演練,於宿舍內實施,並說明宿舍規範;學期中辦理住宿生大會邀請校長、相關處室主任指導,旨在意見交流,全體住宿生無重大事由,均應參加,並主動提供具體可行之建議。 (十三)表現良好學生,可由舍監或學務處核發榮譽獎章或行政獎勵;反之綜合上述之違規(除行政處分外)登記累滿3次即由生輔組通知家長共同提醒督導,累滿第6次即給予行政處分警告乙次,並做為下一次申請宿舍考核之依據。累滿第9次違規即須辦理退宿。 (十四)住宿同學不得同床;不可佔用空床及櫃子。 (十五)3C電子產品及手機等自習時間一律不得使用,並請放置於自習教室前的桌子上,違規者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適當的處罰。 (十六)未經同意不得違規使用電梯。 (十七)22:30以後不得使用吹風機、盥洗等,以避免影響他人。 (十八)貼身衣物請勿放在寢室內,必須放在窗台晾乾。 五、退宿規定 (一)學生因故申請退宿,須於辦理離宿前一週向生輔組領退宿申請單,並盡速完成相關程序以利出納組清查是否退費。 (二)學期與寒暑假住宿均應分別辦理申請住宿與申請退宿。寒暑假暫時不住之同學需將物品整理清潔於指定房間存放。待下學期重新申請住宿,不可強占床位。 肆、本辦法經校長同意修訂並核可自公佈後30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