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實施要點

新北市崇光女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二、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左列規定:

()獎勵:1.記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4.特別獎勵

a.公開表揚 b.獎品或獎狀 c.榮譽卡

()懲罰:1.記警告 2.記小過 3.記大過 4.留校察看

三、凡學生表現之優點,不合於嘉獎以上之獎勵,應予記榮譽卡。(參照榮譽卡制度實施要點)。

四、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嘉獎:

()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拾物不昧價值輕微者。

()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者。

()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各科負責人盡職者。

()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五、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校外生活行為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拾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其他合於記小功者。

六、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七、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服裝穿著不合規定或儀容不整者(含學號未繡製者)。

()違規使用教師專用廁所或在廁所內丟棄廚餘和回收物者。

()違反上課紀律者。

()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隨地丟棄髒物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不按時繳交週記或作業者。

()言行態度輕浮者。

()參加公共服務或團體活動無故不到者。

()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

(十一)破壞公物不自動報告者。

(十二)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八、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欺騙師長,情節輕微者。

()故意損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攜帶或閱讀不正當之書刊或圖片者。

()不假離校外出者。

()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擔任學校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一)經常不遵守請假規則者。

(十二)住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者。

(十三)違規使用手機。

(十四)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樹立幫派或加入不良組織者。

()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態度傲慢誣蔑師長者。

()期考、段考考試舞弊者。

()竊盜行為,情節輕微,且深知悔悟者。

()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酗酒、吸煙或注射違禁品者。

()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十一)攜帶違禁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二)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十三)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十四)越牆進入學校者,或翻牆外出者。

(十五)在校內燃放鞭炮,影響安寧及秩序者。

(十六)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十、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留校察看:

()違犯校規,屢誡不悛者。

()在校外滋事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經法院提起公訴,負有刑責者。

()其他合於留校察看處分者。

十一、學生行為之獎懲,除依照本要點規定評定外,並得視年齡之長幼、班級之高下、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之影響等情形,酌予變更獎懲等第。

十二、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權利和義務。記嘉獎、記警告或記小功、記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佈,並通知導師加強輔導,記大功、大過、留校察看,則由學務處召開獎懲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公佈。

十三、為給予學生改過遷善機會,訂每月第一個星期辦理學生改過銷過手續。

十四、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並得與相抵。離校時,功過均即消滅。

十五、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其家長。

十六、學生因違犯重大校規而本要點未規定者,得召開獎懲會議,將決議報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新北市崇光女子高級中學學生改過銷過辦法           97.11.20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壹、目的:

基於教育愛心,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鼓勵品德,特訂本辦法。

貳、依據:

一、台灣省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二條規定。   

二、「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要點」

三、本校輔導學生之實際需要。

參、對象:

凡受懲罰記錄之學生,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之具體事實,且在考察期間未再觸犯任何校規,均可經由規定手續辦理銷過審議。

肆、實施辦法: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每個月第一週 (遇假日順延),由生活輔導組統一辦理。

97.11.20學務會議通過修訂程序:

1.學生向該班導師提出後至學務處領取銷過提案單。

2.    填寫有關資料,提供相關證明,親陳原懲處教師、導師、 附署教師、輔導生活委員會,提報生輔(教)組轉陳學務主任及校長核定。

三、限制條件: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適用本辦法。

1.同一行為屢犯不斷及銷過後再犯同類過失。

2.三年級下學期公布之懲罰。

3.污衊或與師長發生衝突者。

4.參加幫派組織,在校內、外滋事有損校譽者。

四、考察期限:

自懲罰公布日起,依懲戒之不同如后:

1.警告:滿三個月以上,社會服務四小時。

2.小過:滿一學期以上,社會服務八小時。

3.    大過:滿一學年以上,社會服務十六小時。

4.留校察看視進步狀況註銷相當之小過,社會服務四小時。

五、榮譽卡累章銷過:

1.警告:十格章。

2.小過:廿五格章。

3.小過兩次:五十格章。

六、提請銷過,每次僅可提請一種懲罰,不可一次提請銷多項懲罰。

七、已經核定銷過之學生,於原受懲罰記錄個人資料上加蓋「經 核定改過銷過」,以便備查。

伍、本辦法經 校長核示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