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實施要點 |
|
|
新北市崇光女中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一、本要點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二、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左列規定: (一)獎勵:1.記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4.特別獎勵 a.公開表揚 b.獎品或獎狀 c.榮譽卡 (二)懲罰:1.記警告 2.記小過 3.記大過 4.留校察看 三、凡學生表現之優點,不合於嘉獎以上之獎勵,應予記榮譽卡。(參照榮譽卡制度實施要點)。 四、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嘉獎: (一)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二)拾物不昧價值輕微者。 (三)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者。 (四)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五)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六)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七)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八)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九)各科負責人盡職者。 (十)其他合於記嘉獎者 。 五、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校外生活行為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四)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五)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六)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七)拾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八)其他合於記小功者。 六、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四)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五)其他合於記大功者。 七、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一)服裝穿著不合規定或儀容不整者(含學號未繡製者)。 (二)違規使用教師專用廁所或在廁所內丟棄廚餘和回收物者。 (三)違反上課紀律者。 (四)與同學吵架,情節輕微者。 (五)隨地丟棄髒物影響環境衛生,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時繳交週記或作業者。 (七)言行態度輕浮者。 (八)參加公共服務或團體活動無故不到者。 (九)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十)在公共場所不遵守秩序或高聲喧嚷者。 (十一)破壞公物不自動報告者。 (十二)其他合於記警告者。 八、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欺騙師長,情節輕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三)擾亂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四)違反考場規則,情節輕微者。 (五)攜帶或閱讀不正當之書刊或圖片者。 (六)不假離校外出者。 (七)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八)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九)擔任學校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一)經常不遵守請假規則者。 (十二)住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者。 (十三)違規使用手機。 (十四)其他合於記小過者。 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加入不良組織者。 (二)毆打同學,情節輕微者。 (三)態度傲慢誣蔑師長者。 (四)期考、段考考試舞弊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輕微,且深知悔悟者。 (六)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重大者。 (七)酗酒、吸煙或注射違禁品者。 (八)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九)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者。 (十)行為不檢,有玷校譽,情節重大者。 (十一)攜帶違禁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十二)故意毀損學校設備或撕毀學校佈告者。 (十三)出入不正當場所者。 (十四)越牆進入學校者,或翻牆外出者。 (十五)在校內燃放鞭炮,影響安寧及秩序者。 (十六)其他合於記大過者。 十、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留校察看: (一)違犯校規,屢誡不悛者。 (二)在校外滋事經治安機關移送法辦,經法院提起公訴,負有刑責者。 (三)其他合於留校察看處分者。 十一、學生行為之獎懲,除依照本要點規定評定外,並得視年齡之長幼、班級之高下、動機與目的、態度與手段,行為之影響等情形,酌予變更獎懲等第。 十二、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學生獎懲參考資料之權利和義務。記嘉獎、記警告或記小功、記小過由學務處負責核定公佈,並通知導師加強輔導,記大功、大過、留校察看,則由學務處召開獎懲委員會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公佈。 十三、為給予學生改過遷善機會,訂每月第一個星期辦理學生改過銷過手續。 十四、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功過累積計算,並得與相抵。離校時,功過均即消滅。 十五、學生之獎懲,應隨時列舉事實,以書面通知其家長。 十六、學生因違犯重大校規而本要點未規定者,得召開獎懲會議,將決議報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新北市崇光女子高級中學學生改過銷過辦法 97.11.20學務會議通過修訂 壹、目的: 基於教育愛心,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鼓勵品德,特訂本辦法。 貳、依據: 一、台灣省中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第十二條規定。 二、「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辦法要點」 三、本校輔導學生之實際需要。 參、對象: 凡受懲罰記錄之學生,經考察確有改過自新之具體事實,且在考察期間未再觸犯任何校規,均可經由規定手續辦理銷過審議。 肆、實施辦法: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每個月第一週 (遇假日順延),由生活輔導組統一辦理。 97.11.20學務會議通過修訂程序: 1.學生向該班導師提出後至學務處領取銷過提案單。 2. 填寫有關資料,提供相關證明,親陳原懲處教師、導師、 附署教師、輔導生活委員會,提報生輔(教)組轉陳學務主任及校長核定。 三、限制條件: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適用本辦法。 1.同一行為屢犯不斷及銷過後再犯同類過失。 2.三年級下學期公布之懲罰。 3.污衊或與師長發生衝突者。 4.參加幫派組織,在校內、外滋事有損校譽者。 四、考察期限: 自懲罰公布日起,依懲戒之不同如后: 1.警告:滿三個月以上,社會服務四小時。 2.小過:滿一學期以上,社會服務八小時。 3. 大過:滿一學年以上,社會服務十六小時。 4.留校察看視進步狀況註銷相當之小過,社會服務四小時。 五、榮譽卡累章銷過: 1.警告:十格章。 2.小過:廿五格章。 3.小過兩次:五十格章。 六、提請銷過,每次僅可提請一種懲罰,不可一次提請銷多項懲罰。 七、已經核定銷過之學生,於原受懲罰記錄個人資料上加蓋「經 核定改過銷過」,以便備查。 伍、本辦法經 校長核示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