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導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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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責任制實施計畫 壹、導師制實施辦法 一、本辦法依據部頒中等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之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各班設導師一人,由專任教師中遴聘之。 三、導師對於班級學生之品德陶冶、思想、行為、學業優劣,均應依照本校教導實施計劃有詳細之考查與記載,並針對其缺點予以積極輔導,使能正常發展,以培養健全人格,遇有特殊狀況時,應隨時報告聯繫相關處室,並協同處理之。 四、導師應採用個別輔導與團體訓練兼重方式協助學生,並作積極啟發與輔導,更應以身作則期收人格感化之效。 五、導師應經常與學生家長保持聯繫,以為個別輔導之依據,並利用機會激發學生參與團體活動之興趣,以加強其社會組織之意識 六、導師應出席學務會議,報告學務實施情形,研討關於學務上之各種問題。 七、導師應協同各處室辦理與各班有關之事務。 八、導師因故缺席應依照規定辦理請假,請假在一週以內者自請代理人,一週以上者自請或由學務處聘請人員暫代。 九、導師負全班成敗之責,學生如遇困難時,導師宜先行處理,導師遇力有不迨時,學務人員及教官或相關人員全力協助。 貳、導師工作綱要 一、主持本班級各項事務。 二、準時出勤,除星期六、日及例假日外,每日早晨七時三十分前到校,下午五時後離校。 三、出席學務會議及導師會議,報告本班學務實施情形並提供改進意見。 四、週會、朝會、早自習、午休、清潔打掃及各種集會之點名與指導。 五、執行各種會議有關之決議案。 六、執行值週導師職責。 七、會同有關老師處理本班學生獎懲事項。 八、核轉本班學生之請假事項。 九、處理學生偶發事項。 十、批閱學生生活週記及家庭聯絡手冊。 十一、查閱教室日誌、班會紀錄簿。 十二、指導學生從事各種社團活動、公民訓練活動、民主法治活動及社會服務等工作。 十三、指導學生進行製編壁報、閱讀課外優良讀物等藝文活動。 十四、隨時進行各別談話並製作個別談話記錄,亦注意學生之身體健康與習慣嗜好,隨時予以適當指導。 十五、適時進行學生家庭訪問或與家長電話訪談、聯絡,以延伸學校教育功能並加強親職教育。 十六、注意學生學業成績低劣之學科,予以適當指導。 十七、對於品行優良或行為特殊之學生,分別予以鼓勵勸誡或予特殊指導。 十八、注意學生之服裝儀容與整潔,並隨時予以適當指導。 十九、考查記載本班學生德行、綜合表現成績。 二十、考核各幹部勤惰情形,提高工作效率。 廿一、宜適時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昇輔導學生之能力。 廿二、導師輔導學生得視實際需要,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廿三、其他有關導師之工作。 參、導師工作說明 一、編排教室座位 二、編排集合隊伍 三、選舉班級幹部:班長、副班長、學藝正副股長、風紀正副股長、總務正副股長、體育(康樂)正副股長、衛生(服務)正副股長、環保(衛生糾察)正副股長、資訊股長、輔導股長、圖書股長。 四、清查出席人數(點名):早自習、午休、班會、升降旗、週會及全班性活動等,由各班風紀清查人數,無故缺席者向導師報告並登記於點名單。 五、班會之召開: 〈一〉班會主席、司儀、紀錄由同學輪流擔任,紀錄可由學藝股長或國文程度較高,書法清秀之同學優先擔任。司儀則以聲音清晰之同學優先擔任。 〈二〉班會專題討論,按班會進度實施,並逐條討論、列入記錄。 〈三〉班會之提案,除師長交議者外,應與學習上、品德修養、生活管理有關,或與全班同學最關懷與最需要之問題為主,藉以提高全體同學參與班會之興趣,每次班會結束前,可提出下次班會待討論之提案。 〈四〉各班班會除班級幹部工作報告暨宣讀班會通報外,儘量鼓勵同學發言,並指導其針對本班缺點加以檢討改進。 〈五〉會議紀錄經由導師檢查後,於三日內送交訓育組。班會中所提問題,導師可處理者,請自行說明或處理,若與學校策略相關尚無法確定者,請先與相關處室聯繫後再回答。 六、早自習、朝會、午休之秩序維持: 〈一〉早自習於七時三十分開始,風紀即行清查人數向導師及學務處回報,導師督導班級安靜自習,對不守秩序學生應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處分。 〈二〉朝會鐘聲一響,即至集合地點督導班長整隊,確實清查人數、維持秩序、糾正動作、檢查服裝儀容,會畢領隊回教室。 〈三〉午休十二時二十分開始,即行清查人數,導師因公不能出席午休時,應指定幹部嚴格監督,對不守秩序學生應予糾正與處分。 七、學生勤務分配: 〈一〉教室值日生每班兩人,上課前擦黑板、上外堂課時負責關閉教室電源、窗戶及門。 〈二〉配合各班整潔區域,分配整潔工作,導師應親自或指定幹部考核。 八、評閱週記(聯絡簿): 〈一〉週記自第一週起開始至第十八週止,全學期按學務處行事曆既定之週次書寫外,請勿隨意減少。 〈二〉導師批閱週記(聯絡簿)時,得就其內容予適當之評語、或鼓勵、或啟發其思想、或糾正其偏頗、或督促其自省。 〈三〉如發覺學生無故缺交或遲交週記(聯絡簿)時,應隨時糾正或作適當處分。 〈四〉學生在週記內如有重要反應,導師能處理者即直接處理之,否則轉請訓育組處理。 〈五〉學期結束前,每班擇記載最優者一名,最劣者一名送交訓育組辦理獎懲。 九、模範生之選舉:依本校模範生選舉辦法實施。 十、指導學生請假:依本校請假規則實施辦法實施。 十一、服裝儀容整潔檢查:依本校服裝儀容規定辦法實施。 十二、學生家庭之聯繫: 〈一〉遇有特殊事情或導師認為有訪問需要時,可進行家庭訪問。 〈二〉家長約談,由導師或學務處以電話或函件邀請均可,惟須注意約談時間之恰切,接談時態度要親切和藹,絕對避免發生衝突,事後應記錄備查。 〈三〉電話聯絡訪談:為查證或瞭解學生勤惰或居家情形,導師可適行電話聯絡訪談。 肆、導師值週實施辦法 一、實施目標: 〈一〉培養學生愛整潔、守秩序、重紀律的生活習慣。 〈二〉培養學生重視團體榮譽、負責盡職的工作態度。 〈三〉達成強化生活教育及提昇品德教育的教學目標。 二、實施方式: 〈一〉輪值: 1.每週兩位導師擔任值週老師(高 、國中各一位)。 2.值週期間自週一上午七時三十分至週五放學止。 〈二〉權責: 1.督導早自習、升旗、午休等集會秩序。 2.督導並評定各班級秩序之表現。 3.每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協助放學路隊秩序,並維護學生交通安全。 4.值週期間,請特別注意校園環境整潔維護狀況及學生生活常規表現。 5.值週期間,遇有學生偶發事件,請即分別情節輕重,輕者隨時適當處理,重者須會同學務處或相關行政人員處理。 導師工作效果自我評量 一、一般訓導項目如下: 〈一〉班會組織是否健全,紀錄內容是否充實。 〈二〉家庭聯絡簿及週記是否按時批閱並解答所提問題。 〈三〉學生出缺席是否切實考查。 〈四〉個別談話是否隨時舉行並建立資料。 〈五〉學生服裝儀容是否嚴格檢查並予糾正。 〈六〉學生禮儀習慣是否注意訓練及考查。 〈七〉是否注意問題學生個別輔導及家庭訪問。 〈八〉學生請假事項是否嚴格審查。 〈九〉是否輔導學生參加社團活動及各項競賽。 〈十〉是否隨時加強學生民主法治及人權觀念教育。 〈十一〉是否隨時提示學生正確價值觀。 〈十二〉是否經常糾正學生不當言行及處理偶發事件。 二、班級管理項目如下: 〈一〉是否按照學生教室座次表就坐。 〈二〉學生上課秩序是否良好。 〈三〉是否考查值日生勤惰。 〈四〉是否指導學生保管清潔用具。 〈五〉是否指導學生整齊排列課桌椅。 〈六〉是否經常督導學生清掃及保持教室內外清潔。 〈七〉是否指導學生愛惜保管教學用品及其它公物。 三、導師個人出勤項目如下: 〈一〉是否按時到校工作。 〈二〉是否按時出席各項集會,並點名維持秩序。 〈三〉是否按時出席早自習、午休,清掃並點名維持秩序。 〈四〉是否準時上課,不遲到及不早退。 〈五〉是否積極配合推動與班級學生相關之事務。 〈六〉同事之間工作協調是否和諧。 附記:上列項目由導師自行評量,作為時時檢討,時時改進之用。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法律依據 崇光女中(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崇光女中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列之各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本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教育人員:指前款教師及其他於本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實習教師及學校行政人員等)。 〈三〉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四條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四〉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誹謗、公然侮辱、恐嚇及身心虐待等(參照附表一)。 〈五〉體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 第三條 教育人員之準用規定 本校教師以外之教育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第二章 輔導與管教之目的及原則 第四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第五條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六條 比例原則
教師所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第七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第八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第九條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學校或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處罰所針對之違規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處罰之手段。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務處或諮商中心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監護權人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第十條 對學生及監護權人之資訊公開與溝通 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應對學生及監護權人公開。 監護權人或學校家長會對本校所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教師或學校提出意見。 教師或學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監護權人意見有理由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第十一條 個人或家庭資料保護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監護權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學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第十二條 對學生之輔導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 第十三條 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輔導處(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第十四條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者,學校與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第十五條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本校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本校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本校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第十六條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第十七條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第十八條 學務處與諮商中心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十六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諮商中心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諮商中心等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或諮商中心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或諮商中心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第十九條 監護權人及家長會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或諮商中心依第十八條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或諮商中心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第二十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諮商中心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與記載先前已實施之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第廿一條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本校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開設高關懷課程。 學務處或諮商中心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應依該校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本校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得包括學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畫、執行與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開設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高關懷課程由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 第廿二條 搜查學生身體與私人物品之限制 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經受搜查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教師及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搜查女學生之身體,應由女性行之。但不能由女性行之者,不在此限。 第廿三條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本校得訂定規則,由學務處進行安全檢查: 〈一〉本校得依學生住宿管理規則,在學校家長會代表或第三人陪同下,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二〉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第廿四條 違法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以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 教師或學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第廿五條 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學校通知監護權人辦理。 第廿六條 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應將輔導與管教紀錄,連同書面申請書送學校諮商中心,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 第廿七條 學生之追蹤輔導與長期輔導 教師、學務處及諮商中心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之學生,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應會同校內外相關單位共同輔導。 學生須接受長期輔導時,學校得要求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第廿八條 高風險家庭學生之處理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高風險家庭時,應通報學校。學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 第廿九條 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本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教師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立即通報本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教師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規定,立即向本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教師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一條規定,通知學校向本縣(市)政府或教育部通報。 第三十條 教師或學校之通報方式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一一三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學校通報前項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第丗一條 學校通報相關單位處理監護權人問題 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與其溝通無效時,本校應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丗二條 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第丗三條 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第丗四條 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丗五條 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丗六條 不當管教之處置及違法處罰之懲處 教師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予以告誡。其一再有不當管教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教師有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學校應按情節輕重,依相關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或規定,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教師違反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體罰或其他方式違法處罰學生,情節重大者,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紛爭處理及救濟 第丗七條 申訴之提起 本校學生對於教師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與管教措施,如有不服,教師及學校應告知學生得於該輔導與管教措施發生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或言詞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其以言詞為之者,應錄音或作成紀錄。 本校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人提起申訴。 本校對學生之處分或措施,應於通知書上附記如有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一項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督導早自習、升旗、午休等集會秩序。 2.督導並評定各班級秩序之表現。 3.每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協助放學路隊秩序,並維護學生交通安全。 4.值週期間,請特別注意校園環境整潔維護狀況及學生生活常規表現。 5.值週期間,遇有學生偶發事件,請即分別情節輕重,輕者隨時適當處理,重者須會同學務處或相關行政人員處理。 第丗八條 申訴案件之處理 本校對於學生申訴案件,依本縣(市)訂定之學生申訴案件實施辦法處理。 第丗九條 申訴評議之執行 學生之申訴經評議有理由時,對尚未執行完畢之管教措施不得繼續執行,已執行之處分應撤銷。管教措施不能撤銷者,學校或教師應斟酌情形,對申訴人施以致歉、回復名譽或課業輔導等補救措施,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協助處理紛爭 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學校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施(如諮商處所)、物品(如錄音機電話傳真)及文件表單(如輔導管教記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申訴單),由本校行政單位統一提供之。 第四十二條 對特殊教育學生之輔導與管教 教師依特殊教育法對學生實施特殊教育時,其輔導管教應依個別教育計畫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之施行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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