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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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光女子高級中學學生社團活動實施辦法 一、宗旨: 為加強生活教育,訓練學生自治能力;提倡正當娛樂,充實休閒生活,增進學生身心健康,試探學生性向,激發學生潛能,特訂定本辦法。 二、實施對象: (一)本辦法實施對象以國一、國二、高一、高二學生為主。 (二)可就既有社團擇一參加或申請成立新社團。 三、活動時間: 以隔週星期三第八節至第九節實施為原則,其餘時間由各社團依活動實施相關規定進行。 四、社團類別: 依據多元性向發展的目標導向,分別成立性質多元之社團,本校社團共分學術活動類、藝術活動類、康樂活動類、體育活動類、技能活動類、服務活動類、其他活動類等類別。 五、社團之成立: (一)學務處得以輔導立場訂定具體之社團管理辦法,協助社團正常運作。 (二)社團成立核准之依據: 1.須有教育上價值。 2.不得與原有社團雷同。 (三)社團之成立:凡本校學生對社團活動有興趣,人數超過三十人,且本校皆無相關性質之社團者,可至訓育組填表申請成立新社團。 (四)社團之解散: 1.社團人數不滿二十人者。 2.社團活動績效不佳,經減招而未見改善者。 3.社團之活動有嚴重違反校規、社團輔導管理辦法或影響校譽者。 4.凡有上列情事者得報請校長,經核可後解散該社團。 5.經解散之社團成員,可依志願由訓育組安排參加其他社團。 六、社團組織及職掌: (一)指導老師: 1.每一社團應設指導老師乙名,以聘請本校學有專長之教職員指導為原則,社團不得自行延聘,任期一學年。 2.社團指導老師須外聘時,應檢具身分證及學、經歷證明向學務處社團活動組提出申請,經學務處審查核准後始得聘任之。 3.指導老師應參加本校期初及期末座談會,且負責指導社團之一切活動,包括社團之組織、計劃、執行及評量工作,並作為學務處與學生溝通之橋樑。 4.指導老師應指導社團幹部參照學校行事曆擬定社團活動計劃,執行社團活動,且於每次社團活動到場指導,負責點名及秩序之維持,並評量社員之學習表現。 5.指導老師未能配合本校之教學與管理時,學務處得取消其指導資格,解除聘任。 6.校內及校外指導老師鐘點費依本校編列預算,按實際授課時數核撥為原則。 (二)社長、副社長: 1.每一社團應選社長及副社長各一名,其學年成績智育須達七十分以上,操行達八十分以上,不得有違反校規記過(含警告)處分之記錄,並由全體社員推選之。 2.社長在學務處及指導老師指導下辦理社團一切事務,並對外代表該社團;副社長負責協助社長處理社團事務,並負責社團課前領取社團記錄簿及點名工作。 (三)學生領導社團約定要項: 1.擔任社團幹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務處得註銷其幹部資格,並由社團活動組輔導該社團另行補選: (1)違反校規,經查證屬實予以記過(含警告)處分者。 (2)社長、副社長學期之智育平均及操行成績,未達本條第二款第一項之標準者。 2.凡社團幹部皆應依學校規定執行社團業務,各幹部之表現納入期中獎懲及期末操行考評。 3.社團幹部不得巧立名目強迫社員餽贈、參加與社務無關之課外活動。 4.學務處得以輔導立場訂定具體之社團輔導與管理辦法,協助社團正常運作。 七、社團輔導與管理辦法 1.社團得於每學年第一學期第二週之前公開招募新社員。 2.社團若依需要甄選社員,須經訓育組核備;甄試時,須有社團指導老師在場指導。 3.社團應於每兩週一次之聯課活動時間實施例行之集會,所有成員應到會,並實施點名。 4.社團除聯課活動時間之例行集會外,可利用課餘時間安排相關活動,並請指導老師到場指導。 5.社團應按照其社團性質舉辦各項活動。 6.社團活動開始兩週內,應參照學校行事曆擬定社團學期活動計畫二份,並呈報學務處核備。 7.各社團活動應在校內舉行,除有必要經學校核准外,不得借用校外場地,更不得假借學校名義在外活動。 8.社團舉辦活動,應於活動前一週向訓育組辦理活動申請,經核准後方得舉行。 9.社團舉辦各項活動,非經學校同意,不得邀請校外人士參加。 10.社團非經報備核准,不得擅自向社員收取費用或自行舉辦勸募工作。 11.社團活動,若有涉及經費,收支應詳列帳冊,並保存有關單據,帳目應清楚公開。 12.各社團不得直接對外行文,如須對校外各機關有所接洽或請求時,應報請學務處核准,由學校行文。 13.各社團需填寫「社團活動紀錄簿」,於每次活動後送至訓育組核章。 14.社團啟事、公告、海報等應送訓育組核章,張貼於規定處所,事後應即取下。 八、社團之考核: 1.各社團之活動應有詳實記錄,並由各社團之文書詳加分類歸檔以作為考核之依據。 2.各社團應於第二學期結束前舉行一次成果發表會。 3.考核優良之社團於學年結束時將報請校長給予獎勵。 九、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簽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