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辦理就學貸款申請流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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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光女子高級中學學生辦理就學貸款申請流程說明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60144907C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4條 第1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高級中學法第六條之二及職業學校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 府。 第3條 本貸款以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經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公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為對象。駐外人員在國外出生之子女返國就學後尚未取得戶籍登記者,得先以居留證及中華民國護照申請。 第4條 本貸款每學期辦理一次,由配合承貸之銀行辦理。 第5條 公、私立大專校院、高中、高職及其附設進修學校學生應付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 預算負擔。 第6條 學生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以下列各費為範圍: 一、 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二、 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三、 、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四、 住宿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五、 學生平安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六、 海外研修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七、 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資遣費:其金額為依法繳納者。 第7條 本貸款以學生為申請人,申請學生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擔任保證人;申請學生為已成年者,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一人擔任保證人。 第8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一、 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已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已婚學生及其配偶,家庭年收入數額為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二、
家庭年收入數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且學生本人及其兄弟姊妹有二人以上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第一項所定家庭年收入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考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授權行政院訂定之每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訂定。 本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之利息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利息負擔之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公告之: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 (一)家庭年收入為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由各級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二)家庭年收入逾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至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由各級主管機關及申請人各負擔半額。 (三)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由申請人負擔全額。
第9條 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貸款之學生並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必要時,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常識測驗。 第10條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 一、繼續在國內就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二、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三、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四、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五、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政府機構或國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在國外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五款但書之情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款學生於償還期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或持低收入戶證明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或調降其貸款利率;其一定金額、期限及貸款利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前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未依規定之期限通知承貸銀行,致有逾期情事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其同意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本息。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且未按原定期限償還者,應先償還有各款事實前已到期之本息、違約金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未到期之本息。 第11條 學生或保證人未依貸款契約償還借款者,由承貸銀行依法追繳,並將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金融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已償還者,由承貸銀行通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註銷紀錄。 第12條 本貸款之申貸及償還手續、作業程序、利息核算、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等,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13條 本貸款由主管機關、學校以信用保證機制分擔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發生風險之百分之八十,主管機關得委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信用保證及代位清償等相關事項。 一、大專院校部分,由主管機關分擔百分之七十五,學校分擔百分之五。 二、高中 (職) 部分,由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八十。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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